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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供销系统企业财务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结合供销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资 金 管 理
一、加强单位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涵审[2007]19号《涵江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内控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坚持资金审批制度,建立单位货币资金管理法人责任制,严格把关,大宗购销款项必须报经区社审批后执行。
二、未经区社批准,不得随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银行帐户、出 三、企业对外与单位或个人开展联营业务,如有涉及出资事项,必须报经区社批准。
四、对企业以往被拖欠的资金,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积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有效措施进行追讨。自本规定之日起,新发生的被欠资金,要分清责任,坚持“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清偿。
五、未经区社批准,不得擅自违法吸收集资款,否则实行“谁主张,谁负责归还”的原则,并追究法人代表责任。
六、门市承包费、停薪留职职工统筹金、房屋出租收入等,均以书面合同办理手续,并设置专户在帐面体现,否则,追究企业法人领导责任。
资 产 管 理
一、企业各项资产的保管人和使用人对所保管和使用的资产负有管理责任,对因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二、固定资产自建、购置、拍卖,必须事先编制计划、拍卖报告书,报经区社批准后,方可按有关公开拍卖程序进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拍卖固定资产。加强固定资产拍卖所得款项管理,由区社统一管理,专用于盘活资产的企业减债减负、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支出,须动用盘活资产资金,应提出使用计划报区社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不得用公款为个人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也不得用公款为个人购置个人房间内属个人使用的资产。
费 用管 理
一、企业的一切费用支出应遵循增收节支的原则,严禁一切铺张、奢侈开支的行为。
二、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严把费用报销凭证审核监督关,所有费用支出凭证都必须有企业负责人审批、会计审核、经办人签字,方可作为报销凭证。坚持企业法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银行印鉴、凭证分开专人保管,不得单人保管。保管印鉴人员要对每笔资金进出认真负责,逐笔审核,防止差错。
三、如实反映企业盈亏,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隐瞒企业收入。企业的一切财务收入必须全部入帐,冲销有关费用科目,不得任意截留和挪用,严禁通过各种手段设立帐外帐、“小金库”。若检查发现设立“小金库”的单位,除“小金库”款项和罚款上缴区社外,并将严厉追究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四、财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无论是自制的,或是外单位取得的,均不予受理。商品变价增减时,不能由单人自制自批,须由单位主要领导、业务人员及商品变价单位经办人签章,方可给予冲销。
五、严格控制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业务费支出原则是用于开展业务活动,严禁用于非业务开支和超标准开支。费用支出一律在帐面体现,严禁通过各种手段设立“小金库”列支,否则将严厉追究法人代表责任。
六、坚持财产购置审批制度,各单位财产购置单项在500元以上的,须上报区社财务会计股审核后,报区社领导审批。
七、加强差旅费支出管理,严格按涵江区财政局转发《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涵财[2007]457号)文件有关补助标准执行,控制差旅费报销。
八、规范企业行政人员福利、补贴管理,未经区社审核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企业行政人员福利、补贴。各单位行政人员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统一按工资总额扣除全额绩效工资后金额缴纳,同时单位负担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范围。
附 则
一、以上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以往制定的财务制度、规定,若没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样生效。
三、以上规定解释权归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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