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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农业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09-9-7 15:49:31】 【作者:/来源:区供销社】 【阅读:204】

章   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莆田市涵江区农业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PUTIAN HANGJIAN G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PTHJGMP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科研和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三农”服务,为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的相关企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联合,促进本领域的改革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农办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保尾路6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自律、协调、服务、发展为工作目标,在农资流通管理上为政府起参谋和助手作用,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在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本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和联合上起组织推动作用。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方面的方针、政策,监督会员企业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与农资流通业相关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农资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营造良好的农资经营环境;
  (三)加强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和非会员企业之间及会员企业和其他行业、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促进协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推进农资连锁配送网络建设;
  (四)促进全区农资流通业信息网络化建设,加强与相关行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农民和会员的需求和愿望,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建议;
  (六)组织开展多层次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七)加强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行业的科技信息交流, 学习国内外农资流通业方面的先进经验;,
  (八)承办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事项,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农资流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本区从事农资流通及与农资流通业相关的企业单位等均可申请入会。
  (五)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农业生产者和本行业有专长、熟悉业务的农资批发零售企业中热心于农资事业的同志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刊物、信息资料及其他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保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
  (六)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农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会员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理事任期5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理事时,由理事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书面申请更换,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决定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重要变更事项;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农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拟聘请的协会顾问、名誉会长名单,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资改革和行业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项,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三)收集整理信息情报,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间的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和行业职工培训工作;
(五)管理并使用好协会经费,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状况;
  (六)开展与国外相关协会的交流与合作活动,拟定对外合作项目与交流计划,扩大协会影响;
  (七)其他应办理的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收取会员会费;结合我会实际状况,会长单位1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元/年,会员单位500元/年,会员个人单位50元/年,个人会员5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9 年 7 月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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